一、学校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人防技防物防各项措施。
二、学校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点部位,按照政府有关标准对重点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监护。
三、学校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2、在学校范围内进行治安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3、维护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
四、学校门卫应当由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持证上岗。
五、学校出入口安装坚固防撞防撬安全门(栅栏门),高度应与围墙相匹配。围墙应不易攀爬,翻越。高度符合有关标准。按标准安装校园周界入侵报警装置。学校出入口和学生宿舍楼出入口按标准安装电视监控设施,校门卫室,校长室等处安装11 0报警装置。
六、学校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教师离开办公室要随手锁门,不得将现金等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室内,财务室应当按照规定存放现金。学生上体育课或离开教室时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