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学院德育室: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89号)文件精神,同时根据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学校系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培训的要求,上海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展中心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委托,举办“上海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班,现将有关报名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已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
二、报名要求及报名所需资料
(一)申请参加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证书(初级)认证的专业人员,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申请参加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证书(中级)认证的专业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满2年;心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的,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的任职年限要求可缩短至1年。
3、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满4年;心理学专业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的,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的任职年限要求可缩短至2年。
4、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在取得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证书(初级)后,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满2年。
(三)所需资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报名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2张一寸近期彩色同底报名照。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6年6月27日—30日(9:00-11:00、12:30-16:00)。
(二)地点:茶陵北路21号上海市教科院一号楼325室。
(三)联系电话:54061593。
四、培训课程
中级班:基础理论、专业理论与技术、实践能力评估。
初级班:基础理论知识。
五、培训地点和时间
(一)培训地点:上海市教科院(茶陵北路21号)。
(二)上课时间:中级培训每周一下午1:00-5:30;
初级培训每周二下午1:30-5:00。拟定于9月中旬开班,以收到书面通知为准。
六、培训收费
(一)初级培训费1840元(按照物价局核定收费)。
(二)中级培训费3200元(按照物价局核定收费)。
培训教材、资料费另收。
培训结业后颁发培训班结业证书。符合《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专业人员任职资格、教育培训与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学员,可申请参加“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通过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证书相应水平等级全部认证环节且成绩合格的专业人员,可获得由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协会统一印制,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协会、上海高校心理咨询协会和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协会共同盖章并颁发的相应水平等级的学校心理咨询证书。
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证书是在上海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及相关工作的专业资格证明,可在全市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达标验收与示范评估、区县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达标验收与示范评估和中小学(中职校)心理健康教育达标校、示范校评估中,作为学校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证明和继续教育证明。
特此通知。
上海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展中心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注:《学校心理咨询培训报名表》请到上海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展中心网(海心网 www.shxinli.org)的首页“公告”栏目里自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