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基层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黄浦区“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十二五”期间黄浦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精神,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均衡配置,适应素质教育要求、满足区域现代化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管理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在本区公办学校任职,学历层次还有发展空间的在职教师,在学历达标的基础上,应积极参加教育部承认的各级各类高等院校学历或学位培训。进修专业为教育类、师范类和与所教的学科相符的专业。
学校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报读教育管理专业,可以认定为“与从事的工作岗位相符的进修”。
对于完成第二学位(或学历)和完成硕士(或博士)课程班学习者,可适当放宽专业范围,但应与基础教育相关的专业。
二、主要途径
1、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
学员参加全国统一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后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取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2、网络学院培训
学员参加教育部承认的高校网络学院入学联考,择优录取。录取后,以网上视频点播、课程网页浏览、网上作业答疑等方式组织学员自主学习,并辅以站点教师辅导,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取本科学历。
3、成人夜大培训
学员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教学采用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取本科学历。
4、教育部承认的电视大学等其他培训形式并获取本科学历。
三、奖励标准
1、教师在取得高一层次学历或学位后实行学费奖励。
在规定学制内完成教育类、师范类和与所教的学科相符的专业进修并获得本科学历(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学位)者,按其全额学费进行一次性奖励(不包括书费和其它费用)。
完成非教育类、非师范类和与所教的学科相关的专业并获得第二学位(或学历)者和完成硕士(或博士)课程班学习者,按其全额学费的50%进行一次性奖励(不包括书费和其它费用)。
2、学费超过人民币四万元(含四万元)的进修,须经区教育局同意方可享受。
四、组织管理
区教育局制定并实施学历提升的五年规划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基层单位执行过程的检查。
区教育学院应积极拓展渠道,做好组织教师参加学历进修相关工作。
各基层学校根据提升学历目标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校“十二五”期间提升教师高一层次学历实施细则,并上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并有计划的逐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各科教师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
参加学历培训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一般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以不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为前提,并报区教育学院审核。
五、申请程序
1、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的教师在进修前应填写“学历(学位)进修个人申报表”(见附件1),经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学院审核备案。
2、符合奖励的教师在获得相应学位或学历证书后,应填写“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3、所在学校负责制定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核对相关条件、证书等材料,经学校主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后,由人事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学费发票原件、学位学历证书原件等材料交区教育学院师训部进行初审,并进行汇总。
4、区教育局人事科对汇总表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5、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区教育局计财科将相应的经费拨转区教育学院。
六、申请时间
区教育学院办理申请和奖励发放时间为每年五月、十一月两次。
七、其他规定
1、关于享受学费奖励教师的服务期规定。
符合享受学费奖励的教师,需与所在学校签订“服务协议书”(见附件4),须在黄浦区教育局所属的公办学校服务满5年(从毕业日期起算),违约者须赔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奖励金额的总费用。
2、教师出国访学进修有关管理办法由区教育局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3、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黄浦区教育局人事科。
附件1、区教育系统教师参加学历(学历)进修个人申报表
附件2、区教育系统教师完成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奖励申请表
附件3、区教育系统教师完成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奖励申请汇总表
附件4、区教育系统教师完成高一层学历进修奖励协议书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