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职业学校烹饪开放实训中心运行机制
发布时间:2015-05-18 来源: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烹饪专业公共实训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运行指导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烹饪开放实训中心”安全、可靠、高效、低耗运行,促进其规范、有序、有效管理,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实训中心对外开放服务。实训中心以“立足学校、全面开放、资源共享、持续发展”为目标,建立良性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实训中心服务教育、服务社会的能力,集教学、科研、生产、培训、职业资格鉴定等多种功能于一体,不断完善实训中心的功能,做特做强,形成专业化、品牌化、系列化和现代化的实训中心新格局。

第三条  实训中心为相对独立的预算单位,其财务管理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进行。实训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并具有规定范围内的岗位聘任权、经费使用权。

第二章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四条示范性实训教学基地

    实训中心要形成一定的实训规模、较高的实训层次、一流的师资队伍、规范的实训教材、良好的运行机制、独具特色的实训教学体系。

第五条学生实训基地

    实训中心将承担校内外学生实践教学和职业素质的训导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实训中心要成为面向社会的提供职工在岗培训或就业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外来务工人员岗前培训等基地,并依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相关工种的初、中、高级工和技师培训、高级技师的鉴定任务。

第七条校企合作,资源共享

要以实训中心建设为依托,充分发挥实训中心的辐射作用,与行业、企业、学校形成资源共享。

第八条  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基地

实训中心充分利用校内外的智力资源,加强与餐饮行业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开发、推广各种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不断拓展中国饮食文化的内涵。

第九条培养高素质“双师型“师资队伍

立足实训中心和学校,加强校企合作,实现专兼结合,形成一支数量适中、结构合理,技能一流的师资队伍,

第十条形成规范的实训教材和系列培训项目

组成以学校教师为主、有行业专家参加的编写组,开发、编写实训教材,并形成相应的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指导思想,形成良好的实训运作机制,建立规章制度,优化基地结构,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实现科学管理。

第十二条促进学生职业生涯发展

实训中心在组织运行过程中要十分注意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协作精神,以及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实训中心建设和管理,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主管校长(实训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见附件:实训中心运作和管理流程图)。实训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发展规划,拟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2.聘任相关工作人员

3.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4.统计相关的数据资料,做好年度评估评审工作。

5.组织实施实训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实训中心分设专业教学、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以及后勤四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安排落实学校烹饪专业学生的实训计划。

2.负责组织落实各种社会培训工作。

3.负责安排落实各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4. 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场地保洁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保持实训中心的正常运行,应定期对各种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六条  实训中心仪器设备的购置、设施和用房装修、新建或改建项目等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操作,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施并向市教委装备部备案。

第十七条  重视基础管理工作,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统计工作:

1、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审核和保存工作;

2、要逐日做好各实训室教学使用部门(人员)、使用时间、使用人次的登录及汇总统计工作;

3、要做好设备维护保养的维修记录。

第五章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实训中心建有相关的规章制度:

1、《烹饪开放实训中心安全责任制度》

2、《烹饪开放实训中心实训场地卫生制度》

3、《烹饪开放实训中心日常使用管理制度》

4、《烹饪开放实训中心成本管理制度》

5、《烹饪开放实训中心对外服务管理办法》

6、《烹饪开放实训中心作为中小学生职业体验基地管理办法》

7、《烹饪开放实训中心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第六章  质量保障

第十九条 实训中心必须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选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人员担任各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十条  实训中心必须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对学生和受训人员技能操作示范和辅导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实训中心必须加强与行业、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聘请行业及企业中高水平的技术人员参与或指导教学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训中心对外培训实行质量跟踪制度,听取领导部门、业务指导部门以及各类学员的反馈意见。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年度自评总结工作:

1、按规定做好有关统计报表工作。

2、核实实训室教学设备和仪器设备,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实训中心按照《实训中心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全面进行考察考核,作出全面评价。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华职业学校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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