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职业学校教师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2 来源:中华职校

中华职业学校教师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修订稿)

为维护学校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做到依法治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关于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指的是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要求、违反教学常规管理的规定、对教学工作造成损害以及不良影响的各类事件。本办法所列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分为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三个级别。

第二条  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

一、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属I级事故: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通过课堂或其他教学场所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3、歧视、侮辱、体罚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5、在课堂或其他教学场所因组织教学、管理学生不力,或没有按时进入课堂,或中途离开课堂,导致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6、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属Ⅱ级事故:

1、未经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期教学任务。

2、教师无故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3、考试命题出现重大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4、参与命题者故意泄露考试原题,致使考试失效。

5、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泄露答案;或没有按要求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进行与监考无关的事情,造成试场纪律混乱,影响考试真实成绩。

6、在评卷、核分和成绩填报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弄虚作假。

三、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属Ⅲ级事故:

1、无教学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活动。

2、教师无故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3、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委托他人授课。

4、未经教务处正式手续私自调课。

5、未按规定时间送交或网上填报考试成绩,拖延2天以上(含2天)。

6、监考中,未按规定及时将考场内违纪及缺考情况汇报给教务处,对相关情况故意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

第三条  关于教学事故的报告

1、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有关职能处室报告,并作好对事故的善后处理,以保证教学活动的进行。

2、教务处应建立定时巡视制度及日报制度,对教学事故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送分管校长审查,作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事故记录应明确责任人,对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责任,不得以部门或集体来替代。

3、对教学事故的处理一般由分管校长会同处室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可向学校劳动争议小组或教学督导部门提出复议。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可由教代会讨论决议。

第四条  关于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Ⅲ级事故,可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对当事者视情节扣除200—500元。

2、对Ⅱ级事故,可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对当事者视情节轻重扣除1000—2000元。

3、对I级事故,遵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可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同时,扣除奖金(当月、学期末),以至工资。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4、凡教学事故,都要做好记录,进行备案作为评优、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师德考核的依据。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原有的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未尽事宜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另行决定。

 

中华职业学校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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