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职业学校学生手册2021
发布时间:2022-08-07 来源:中华职校

 

 

 

 

 

学生手册

 

 

 

 

 

 

 

 

 

 

 

 

 

 

 

一、  学校简介                                     ()

二、  校训、校徽                                   ()

三、  校歌                                         ()

四、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                         ()

五、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

六、  中华职业学校学生考勤制度                     ()

七、  中华职业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案               ()

八、  《上海市奖学金》中华职业学校评定方案         ()

九、  《国家奖学金》中华职业学校评定方案           ()

十、  中华职业学校学生德育考评细则                 ()

十一、     中华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十二、     中华职业学校学生仪容仪表规范              ()

 

 

 

 

 

 

 

 

中华职业学校
 

 

 


中国近现代第一所以“职业学校”命名的历史名校(1918年创立)

 

创办人:黄炎培(18781965

著名的爱国主义者、民主革命家、政治活动家、教育家、我国近代职业教育的创始人和理论家

 

校训“敬业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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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徽:双手万能、手脑并用

 

育人理念:

做最好的自己

金的人格、铁的纪律、

美的形象、强的技能

 

 

 

 

中华职业学校校歌

作词江恒源  黄炎培    作曲黄自

 

努力!努力!

自己的努力过自己的生活。

努力!努力!

我的努力帮助别人的生活。

努力!努力!

一致的努力养成共同的生活。

用我手,用我脑,不单是用我笔。

要做,不单是要说,

是我中华职业学校的金科玉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

 

1.爱祖国,有梦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志存高远,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2.爱学习,有专长。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学苦练,精益求精;不会就学,不懂就问。

3.爱劳动,图自强。尊重劳动,勇于创造;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从我做起,脚踏实地。

4.讲文明,重修养。尊师孝亲,友善待人;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见贤思齐。

5.遵法纪,守规章。遵守法律,依法做事;遵守校纪,依纪行为;遵守行规,依规行事。

6.辨美丑,立形象。情趣健康,向善向美;仪容整洁,衣着得体;举止文明,落落大方。

7.强体魄,保健康。按时作息,坚持锻炼;讲究卫生,保持清洁;珍爱生命,注意安全。

8.树自信,勇担当。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珍惜青春,不怕挫折;敬业乐群,勇担责任。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及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指区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同)和学校分级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统筹管理职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招生条件,均可报考本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

第六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及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以下简称“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新生如有沟通困难等情况须在监护人陪同下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应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本市高中阶段招生规定情形的,应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2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根据原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规定,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特殊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以下简称“特殊教育学生”)其监护人须配合学校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明;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治疗,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录取条件,应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在1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 入学前基本信息、招生入学成绩、录取通知书和体检表等相关材料,特殊教育学生档案还可有残疾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在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还应提供参加特教学业考试申请表和评估表;

2. 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 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 毕业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条  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按教育部和上海市要求,及时上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春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下旬;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下旬。

第十一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与外省份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业全部在本市就读的,按本市生源办法进行注册;招生当年不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可采用预注册的办法取得本市中职预备学籍,预注册办法参照本市生源办法执行。联合办学应执行本市学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等情况均应作为学籍变动并记录相关信息。学校应将每学年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上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结束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不及格课程在2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3门及以上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1个学期的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2. 跨学期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3.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1门课程计算。

学生留级以3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限内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市内转学和跨省份转学程序如下:

1. 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

2. 学生及其监护人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

3. 双方学校报各自主管部门备案;

4. 市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份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普通中职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需要转入特殊职业教育学校,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提出意见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生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诊断,并根据残疾诊断结果报上海市特殊学生教育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特教评估中心”)进行评估,由市特教学生评估中心对学生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反馈给相应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对学生的转学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符合转学条件的,经转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入。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特殊教育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特殊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中职校附设特教班之间进行。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在中等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者(缺课超过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

2.学生因依法服兵役者,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3.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出境者(缺课超过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

4.学生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起迄日期由学校认定,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依法服兵役者除外)。学生休学须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签订协议,明确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两周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复学后经学校审核后,原则上随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应当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确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应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作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经相关专业机构认定,学生行为对他人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

对具有一定专业实践能力或已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可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根据学生的残疾程度和具体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采用不同方法组织学生实习。

学生参加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特殊教育学生参加实习,学校还需与学生监护人对实习内容和安全责任进行责任约定。学生实习结束后,应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工作。学校应将学生实习考核成绩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向学校申请,转换有效成绩。学校对学生进行评定,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均应予以承认并按有效成绩记载。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 可申请免修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该门课程成绩可记入学籍档案。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学生奖励分为全国、市、区(县)、行业、学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学校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于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解除其处分。

学校应制定本校学生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学校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帮助,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以4年为主。若学生无法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可申请推迟毕业,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允许学生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可以注明特殊教育类别。

第三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于在基本学制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不及格,或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同时,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可在3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一条  对未完成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由学校颁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统一印制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通过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变更操作。

第四十四条  本市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模式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31日施行,有效期10年。原《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职〔201635号)予以废止。

 

 

 

 

 

 

中华职业学校学生考勤制度

 

为培养学生良好学风,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根据《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范围

1、学生考勤范围是指本专业课程表所安排的全部课程,包括选修课、早读、早操、眼保健操、自修课、午间技训课、体育锻炼课、活动课、社会实践以及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

2、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

3、学生在见习阶段或实习阶段按所在单位的作息制度和考勤制度执行。

二、请假手续

4、学生因病不能到校上课,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由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急症的病假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但事假原则上不得补办手续。

5、学生病假,必须同时出示监护人签字的请假条、本人就医病历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单。手续不全者,可不予准假。

6、学生请事假必须提前出示监护人签字的书面请假条,并由监护人与班主任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学生事假必须提前一天上交请假申请,获准后方可休假。

7、学生病事假到期后仍不能回校上课的,应办理续假书面申请。无法到校办理的,应事先由本人及监护人通过电话或其他等方式提出续假申请,待批准后准予继续休假,但相关证明回校时必须一并补交。如无相关证明,则续假时间按旷课处理。

  三、准假权限

8、学生因病请假三天至一周,手续齐全,由班主任审批。学生病假一周至三周,班主任必须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德育处备案。学生三周以上病假必须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9、学生一天内事假由班主任审批,二天及以上事假由德育组长审批。

四、出勤认定

10、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完备(如未写请假条、家长未签名、病假无病假单或购药发票、假冒家长签名及请假未获批准等)而不到校上课,均作旷课处理。

11、学生在正式上课铃响后进教室,作迟到处理。迟到3次计旷课1节。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其它教学现场)者,作早退处理,每早退3次计旷课1节。

12、上课、自修、午间技训或集体活动,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可按旷课0.5节处理。早操和眼保健操每3次缺席,按旷课0.5节处理。

13、计算学生缺课、旷课时间,以其个人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活动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集体活动,学生无故缺席者,每半天为4课时,一天为8课时,早点评和晚点评各按0.5节计算.

五、缺勤处理

14、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迟到早退学生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帮助教育。长期迟到早退及旷课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

15、学生一学期累计缺课(病假或事假)达该课程三分之一课时,学校将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

16、学生一学期累计病假达二分之一课时,无法正常坚持学习,学校应劝其休学。

17、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90课时,按市教委有关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六、考勤管理

18、学校每天早上在进校门处检查学生出勤,由青保办对迟到学生进行登记。中途由专人对各班实际出勤进行督查。

19、各班按规定认真做好学生考勤记录。考勤员应在每日考勤表上如实填写同学出勤情况,任课教师应在教学日志上如实填写当天学生上课的出勤情况并签名确认。

20、各班每日考勤表和教学日志由班主任审核签字后送德育处备查。

21、学生考勤员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作好考勤记录,防止错记、漏记。各班每日上报的考勤表应与学校检查登记的情况相符,禁止虚报、谎报。

22、学生每学期出勤情况将由班主任汇总后如实填写进学生学籍卡和学生成长记录册,作为学生毕业和就业升学推荐的依据。各班出勤情况及学生出勤情况将作为班级评优和学生评优的重要指标。

 

 

 

 

 

 

中华职业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案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练技、养成美德,学校决定每学期对在学习和操行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学予以表彰,颁发奖学金以资鼓励。

一、 奖项设置:

1、勤奋学习奖:表彰在课程学习中表现突出的同学。

2、精技强能奖:表彰在技能学习及比赛中表现突出的同学。

3、道德风尚奖:表彰在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学。

4、志愿服务奖:表彰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爱护公物,热爱劳动,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得到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认可。

3、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课余体育锻炼,积极参加“两操”,体育成绩合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三、评选办法

1、勤奋学习奖

以每学期的期末考试等效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取名次靠前者。若总分并列,看各专业专业课等效成绩总分;若再并列,依次看语文、数学、外语各学科成绩;若全部相同,再增加获奖名额。获该奖项同学要求无不及格科目。

2、精技强能奖:

在区级及以上技能大赛获奖者中选拔,也可以是获得某些特定技能证书的学生。

3、道德风尚奖:

根据学生中实际发生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好人好事遴选。班级申报,德育处评定审核。

4、志愿服务奖:

根据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表现遴选。班级申报,德育处、团委评定审核。

四、奖励金额:

所有奖项根据实际情况设一、二、三或“特别奖”。一般一等奖1000/人;二等奖500/人;三等奖300/人。“特别奖”金额由校务会讨论决定。

在上海市学业水平考试中获得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全A成绩者,在市“星光计划”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者,代表上海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者,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者,学校将颁发“特别奖”。

五、奖励名额:

按照年级专业分别按比例计算(按四舍五入计算)。一等奖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二等奖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三等奖不超过学生人数的8%

五、其他

1、获奖同学须填好《中华职业学校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班级报到相关处室,由校务会审核通过。

2、原则上学校各类奖学金不重复发放,按最高奖项颁发。

 

 

 

 

 

 

 

 

 

 

 

 

 

 

 

 

 

 

 

 

 

 

 

 

《上海市奖学金》中华职业学校评定方案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具体评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上海市奖学金直接用于奖励本校学习、社会实践和实习中表现优秀的学生,目的是进一步激励全校学生刻苦学习、提高技能,引导学生积极向上、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范围和条件:

凡中华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专)在籍在册就读、品学兼优,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上海市奖学金。

学生申请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模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2)乐于奉献,团结同学,热心为集体服务;(3)热爱劳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4)热爱专业,虚心好学,注重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三、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享受免费教育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四、比例与标准:

中职上海市奖学金每年5月初评定1次,获得奖学金人数比例按在校生的5%计算。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按学校获奖总人数的20%30%50%比例分配,其中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1500元;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1000;三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500元。

五、操作办法:

1、符合申请上海市奖学金获得条件的学生,可向班主任老师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老师根据学生申请的材料和本人的各方面表现,综合评定,并通过班级民主讨论,推举各班的奖学金获得者,同时填写《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学生申请表》。

2.把获奖学生的申请表网上发给各德育组长,由德育组长推举各个专业的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名单,同时交学生资助中心。

3、学校奖学金评定小组进行评审,并在校内公示获奖名单一周,无异议,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备案。

 

 

 

 

 

《国家奖学金》中华职业学校评定方案

 

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通知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具体评定方案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范围:学校在籍在册(不包括成人中专)的在校生。

(二)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

(三)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获得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和上海市奖学金一等奖的学生

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特别突出是在评审时要严格把握的,主要有以下8方面的具体要求。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的,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的,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的,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市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市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二、把握节点、有序推进

1.班主任会议动员,布置国家奖学金的操作办法。

2.各个班级报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和相关的材料。

3.听取各德育组长的意见。

4.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定。

5.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结束。

7.组织材料,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中华职业学校学生德育考评细则

 

总 则

为实施对学生德育的量化管理与教育,客观有效地评价学生的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依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特制订学生德育考评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本细则是本校学生德育考评项目和分值的唯一依据,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实施考评,并于学期结束时统计学生的学期德育考评分,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考评人员在给予学生德育加/扣分时,应填写相应的加/扣分告知单,并当面告知学生本人。

第一章  考评扣分细则

第一条  学生仪容仪表、行为规范等违纪扣分的规定

1)学生在校不按规定穿校服、不按规范着装、衣冠不整者每次扣2分。

2)学生在校接受常规检查时没带校牌者每次扣2分。

3)留长发、染发、烫发、怪发、奇装异服、佩戴饰物、化妆(在校不得化妆)等有其中之一现象者,每次扣2分。

4)迟到、早退、没有按规定刷卡进校、离校、擅自进出校门者每次扣2分;登记班级和姓名时冒充他人姓名和班级者每次扣4分。

5)凡放学后不按时离校,且不听老师劝告者,每次扣2分。

6)其他有悖学生形象及行为者扣2--4分。

第二条  学生文明礼仪违纪行为的扣分规定

7)未对老师礼貌招呼者每次扣2分。

8)凡辱骂学校教职工者每次扣10分。

9)对教师的正确教育批评、劝告拒不接受并顶撞、态度恶劣者每次扣15分。

10)对教师进行威胁者每次扣20分。

11)凡辱骂同学者每次扣5分。

第三条  学生学习违纪行为的扣分规定

12)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睡觉、玩弄或拨打手机、吃零食、嚼口香糖、玩游戏机、玩便携式视听设备等),并不听老师批评教育者,每次扣2分;

13)扰乱课堂秩序、不服从教师管教者,每次扣5分。

14)上课时每迟到一次扣1分,早退一次扣2分,每旷课一节扣3分。

15)不交作业者一次扣1分。

16)考试中有违纪行为者扣5分;有作弊行为者扣10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就餐时违纪行为的扣分规定

17)用餐后没把餐具归放到原处者,每次扣2分。

18)将饭、菜、汤等随意丢放,弄脏环境且未及时打扫干净者,每次扣2分。

19)携带或托他人购买校外食品(如快餐、方便面、冷饮、零食等)者,每次扣4分。

第五条  学生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的扣分规定

20)故意破坏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刊、杂志、课桌椅、教室门窗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照价或加倍赔偿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赔偿金额的幅度给予扣分:

1)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扣5分。

2)公物价值在50以上、100元以下者扣10分。

3)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扣15分。

第六条  学生吸烟、喝酒等违纪行为的扣分规定

21)凡校内吸烟、饮酒者无论何种原因每次扣25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2)将烟带入学校者扣5分;不但自己抽烟,还发烟给他人抽从重处罚。

23)在校内外集体活动中发生吸烟、饮酒行为者,从重处罚。

本条细则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的扣分规定

24)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扣15分。

25)被打后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扣5分。

26)持器械打人者或两人以上打一人但未造成伤害者,扣20分。

27)打人且造成他人伤害者扣25分或以上。

28)用语言或行为蓄意挑起事端者、或虽未动手打人但挑唆他人打架者扣15分。

29)策划参与聚众斗殴者,扣30分。

30)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情节轻重扣20-25分。

31)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或授意校外人员殴打校内同学者扣30分。

32)在打架过程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扣25分。

33)本条细则仅限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如伤、残及严重破坏教学秩序等)的情况,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如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触犯法律,行政拘留的学生,则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并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学生赌博、偷窃、敲诈、勒索等违纪行为的扣分规定

34)参与赌博者扣10分,组织他人赌博者扣20分,经教育后仍不思悔改、或情节严重者扣30分。

35)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或引诱、逼迫他人赌博者扣20分。

36)凡偷窃他人钱物者无论金额多少扣20分。

37)凡敲诈、勒索他人钱物者无论数额多少扣30分。

第九条  其他扣分规定

38)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两操者(含无故缺席、迟到)每次扣2分。

39)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者每次扣2分,并要立即改正。

40)在墙上乱涂乱画或踩脚印者扣2分,并要立即改正,恢复原貌。

41)无故不参加班级集体活动者扣3分,无故不参加学校集体活动者扣5分。

42)有其他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扣1-5分。

第十条  学生违纪扣分与纪律处分挂钩的说明

43)学生因打架斗殴、吸烟饮酒行为除扣德育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4)学生因偷窃、敲诈勒索除扣德育分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5)学生辱骂殴打教职工除扣德育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6)组织他人赌博或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的以及为他人提供赌具、场所,引诱、逼迫他人赌博者,除扣德育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7)一个学期学生旷课累计达12节以上,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8)如一学期累计德育分扣分达40分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9)学生在考试时有作弊行为者,除扣德育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0)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除扣德育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考核加分细则

第十一条  学生无过错行为的加分规定

51)一月内无任何违纪行为者加5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活动的加分规定

52)参加学校公益劳动、志愿者服务活动,为学校做好事(如打扫公共设施等)者,每次加2-4分。

53)积极参加班级活动每项活动加1分;参加学校活动每项活动加2分,获奖加4分;参加区活动每项加3分、获奖加6分;参加市级活动每项加4分、获奖加10分。

54)积极参与投稿,在校、区、市级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分别按次加2分、4分、8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立功行为的加分规定

55)对不良行为敢于揭发、检举者加10分。

56)拾金不昧者视钱物价值大小加2-10分。

57)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如及时制止学生重大违纪、好人好事事迹突出等)者一次加10分。

58)有其他优良表现并对维护学生安全、维护学校安全和学校荣誉作出突出贡献者加5-20分。

 

 

 

 

 

 

 

 

 

 

 

 

 

 

 

 

 

 

 

 

 

 

 

 

 

 

 

 

 

中华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 学生违纪处分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校园秩序,教育引导学生遵守中职学生行为规范,提高学生的法律和规则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风气。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及相关其他条例规范,根据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对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共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的学生,视其情节和态度,依照细则进行批评教育,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五种,附加处分三种。

违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劝退)

附加处分:停课反省、书面检查(家长签字)、赔偿损失

第三条  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加强帮助教育,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对违纪行为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书面检查,视情节严重和认错态度,必要时给予违纪处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学生本人,警示和告诫其他学生。

第四条 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学生又再次违纪,累加处分;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学生从严处分;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进行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五条 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六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制裁,学校以其为依据做出相应的处分。涉及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审收容处理的学生,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七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利和义务适时执行;若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班主任、德育处决定;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校长室讨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室讨论决定后由教育局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附加处分由德育处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决定。

第八条 学生所受的处分及原因要及时通知其本人及监护人,并同时在校园内进行公布。毕业前没有撤消处分的学生,违纪处分将记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第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在行动上确有改正和进步的,可向学校提交撤销处分申请,经班主任和全体任课教师同意,报学校德育处、校长室批准撤销处分。申请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须满一个学期后(期末)提出申请。撤销记过以上处分的,原则上应在满一年以后提出申请。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二、学生在教育过程中违纪处分细则

第十条 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在课堂上高声喊叫、随便走动、互相谈笑、使用手机、做怪动作等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影响其他同学学习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处分。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根据情况双方处警告以上直到劝退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教师顶撞,不服从教师课堂管理甚至辱骂或动手殴打师长的,处记过以上直到劝退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4、上课期间不经过任课教师同意擅自离开教学场所玩耍、打球或从事教学以外的其他活动,进行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旷课处理,情节严重并态度恶劣者,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5、学生应诚信考试,如有考试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干扰考场正常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本条例中的课堂包括体育课、体锻课、专业实训课、德育校本课程、班主任三时段管理时间等。

 

三、学生校园侵犯、危害行为违纪处分细则

第十一条 侵犯人身权利应该受到的处分

1、互相斗殴的,视双方情节起因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致伤,各自负担医药费用,也可酌情由对方负担。

2、单方面殴打他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处记过以上直至劝退处分,如致伤,打人者负担医药费用,附加赔偿损失。

3、打架屡教不改者或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视造成的影响恶劣程度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以各种形式(包括社交网络上)侮辱同学人格尊严(包括姓名、肖像、生理、荣辱等)的,辱骂同学、公然诽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5、私自向同学提出有关钱物的要求,或借借钱之名拒不还钱的视作敲诈勒索,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学校公共财物应该受到的处分

1、故意损坏课桌凳子、教学用品、实训用具、体育用具、门窗玻璃、广播电灯、图书杂志等学校财产的,处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2、故意损坏同学书籍资料、学习用品、衣着装饰的,处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3、故意损坏校园花卉树木、偷盗公物的,处警告以上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4、以上各款如无主观故意过失所造成的,视情节结果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但需赔偿损失。

 

四、学生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及妨碍校园卫生管理违纪处分细则

第十三条 不尊敬师长、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碍校园公共卫生的处分

(一)、不尊敬师长应该受到的处分 

1、当面顶撞教职工,甚至谩骂或殴打的处记过以上直至劝退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2、当面或背后以各种形式侮辱或诽谤教职员工人格尊严的处记过以上直至劝退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二)、扰乱公共秩序应该受到的处分  

1、开会、集合、社会实践活动中故意大声喧哗,不听劝阻影响正常校园活动的处警告处分。

2、擅自不参加学校集体活动的按该次活动的时间折合课时数作无故旷课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处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同学的私人财物的处记过以上处分,并归还原主或按价赔偿。骗取或偷窃其它公私财物的,比照执行,多次偷窃屡教不改及情节严重处劝退处分。

4、抄传或网上传播诋毁国家和党政机关的反动言论、淫秽或不健康书刊、画册、图片、歌曲、视频者处记过以上处分。

5、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处警告以上直至劝退处分。

6、在校吸烟或携带香烟,视情节轻重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7、在校随意擅动消防安全设施、消防警报警铃者,视情节严重给予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8、在校正常时间购买外卖或翻越校园围墙者,视情节严重给予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妨碍公共卫生应该受到的处分 

1、任意涂写刻画课桌凳或污染墙壁者,处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2、乱倒垃圾脏物的,在教室、校内随地抛丢纸屑、果壳的,随地吐痰,责令其负责该区域的卫生打扫,对屡教不改者,安排参加相应卫生公益劳动,并处警告处分。

3、故意污染校园生活饮用水者,视情节轻重处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体育锻炼要求、违反校园治安或安全条例的处分

1、无故不做早操或眼保健操,做两操时不认真或故意妨碍他人者,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处警告处分。

2、上体育课、体锻课时未经教师允许在教室看书、做作业、闲聊等,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处警告处分。

3、携带易爆易燃、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到校者,处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教室玩火、在教学区(教室、走廊)拍球踢球、高空抛物,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处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附加赔偿损失。

5、住宿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条例,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处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附加赔偿损失。

6、未经班主任或家长允许,逃夜或擅自外出组织、参加不安全活动者,处严重警告处分。

 

五、学生考勤、在校仪容仪表管理违纪处分细则

第十五条 迟到、旷课应受到的处分

1、一学期累计迟到15次以上(含15次)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迟到15分钟以内作迟到,超过15分钟作旷课记录,课间未经老师允许擅自离开教室者作旷课记录。

2、一学期旷课累计12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4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6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48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60节劝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3、事假或病假必需家长出具请假条或医院证明,并在事先与班主任取得联系。以隐瞒欺骗家长或老师等形式缺课的作旷课论,并加重处分。已出现迟到、旷课现象尚未构成警告条件的,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家长签字)。

第十六条 不正确的审美、娱乐、恋爱观违纪的处分

1、学生按要求规范穿着校服进入校园或参加学校集体活动,不得背时装包、穿拖鞋,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者,处警告处分。

2、应保持整洁自然学生形象,不得佩戴戒指、项链、耳环等其它饰物,不得染发、烫发、佩戴美瞳,不得化妆、凃染指甲,不得怪异发型,男生不得留长发(男生发型前发不覆额、侧发不掩耳、后发不触领,不可理光头),女生长发过肩需扎束整齐,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者,处警告处分。

3、不得进出酒吧、营业性舞厅KTV、网吧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者,违反处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处记过处分。

4、学校不赞成不提倡学生间谈恋爱,对学生间校内外行为过于亲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处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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