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职业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2-07-01 来源:中华职校
中华职业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上海市委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开展。
第三条 凡属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都应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会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办学发展等重要工作规划,涉及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制度、重要计划等。
(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资金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三)学校重大活动的立项、组织和实施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三全育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生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等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表彰、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六)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党组织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社会实践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固有资产配置实施中的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出席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学校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对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未参加会议的领导报告。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事先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议按照确定的议题进行,凡未经校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之外,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应当至少提前1天通知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相关议题在会上充分讨论,讨论时,有关议题的分管领导应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决定。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应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末位表态,最后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讨论重要议题,如意见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凡涉及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须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领导共同商议按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报告,属于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应同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开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议题凡涉及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具体责任人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关程序,再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或执行变更情况,校长应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对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的督办,对重大事项要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通报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对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决策和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都应以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开。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校长每学期向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者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做到准确、及时、规范、保密,相关原始材料应及时归档。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相关信息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