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中华职业学校教学、科研决策咨询机制,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发挥教师在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不断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特设立中华职业学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重大事务发挥审议、咨询作用,为校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实现学术民主监督的组织,是科研学术问题的最高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二篇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人数为单数。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校教师申报,初审合格后邀请校外专家面试考核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
2.学术造诣高,熟悉所在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状况,取得较突出的教学或科研业绩;
3.崇尚科学,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道德高尚;
4.为人正派,坚持原则,态度客观,秉公办事;
5.乐意热心为学术委员会服务,并愿意遵守学术委员会的章程。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的需要,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并聘任。
工作小组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下,由学术委员会委员领衔,进行相关的工作,完成有关项目任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具体事务,秘书处设在学校研发部,由学校研发部主任兼任秘书处主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
2.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
3.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5.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
6.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校学术委员会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替补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聘任。
第三篇 职责与权力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评审、鉴定和推荐学校教师的科研论文、科研成果等;
2.承担校级课题、校本教材等项目的立项、结项审核和鉴定等;
3.协助指导教师开展课题研究、校本教材开发等;
4.承担各级各类课题及其他科研项目申报的初审和立项后的论证咨询等;
5.检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实施情况;
6.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科研部门的意见,主持科研成果鉴定的预审;
7.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审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
8.指导组织学校的学术交流;
9.适宜由学术委员会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的权力;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5.优先获得参与学术活动和学术培训的机会等。
第四篇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涉及学校重要或重大的学术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再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直接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篇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长室审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