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1-02 来源:中华职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主动调解好实施聘用合同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劳动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工作条例如下:

第一条 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性质

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是学校实施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处理校内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接受党支部领导。

第二条 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权

受理学校(聘用人)与受聘人之间发生的有关劳动争议,对劳动争议的双方进行调查,对劳动争议作出调解的处理,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结果进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组成

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由教职工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等组成。

调解小组人员名单须经教代会通过。调解小组长应由工会代表担任,学校应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调解工作时间和必要的经费。

第四条 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工作程序

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工作程序分为:受理、调查、调解、监督四个基本环节。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并填写有关申请表,劳动调解小组对不受理的内容应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一周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受理的事件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整理出调查材料,写出调查报告。

在调查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政策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当事人双方及调解人员应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调解协议应一式三份,二份发当事人,一份存档。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署后,劳动调解小组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几点规定

1、在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调解申请,调解小组应予以准许。

2、调解不成是指双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或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以及超过调解期限30天,仍未能调解结束的劳动争议调解。调解小组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应出具调解不成证明书,注明调解不成原因及日期等有关事项。

3、如本单位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从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上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申请劳动争议处理,在处理期内,仍按单位规定执行,待调解小组处理后,按调解或处理的有关结果执行。

4、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1、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调解过程必须遵守双方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公正地做出调解结论。

 

分享到:
相关信息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