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职业学校章程
(2013年7月12日经第七届第七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3年9月11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14年1月1日经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其他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中华职业学校”,经黄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隶属黄浦区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办职业学校,学制三年。
第三条 学校校训:“敬业乐群”。
第四条 学校办学理念:秉承黄炎培的职业教育思想,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着眼于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服务,将学校办成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取向明确,现代旅游服务类和文化创业类人才培养取向重心突出,特色凸现的一所具有示范性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学生培养目标: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青年学生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使之具有实事求是、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职业习惯,掌握直接从事中西烹饪、酒店服务与管理、航空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美术设计与制作各专业、工种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和素养、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知识和较强操作技能,体魄健康的初、中级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二章 学校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力: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和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中等职业教育;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会、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九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设书记一名。学校党支部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各项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组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依法管理学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立足本校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铸就技能型人才。
(三)按照职业教育的宗旨和要求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每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和总结。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四)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抓好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学校管理层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校长应依靠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校长应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情况,依靠党组织教育、管理干部和进行干部任免考察,学校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干部人事变动,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
(一)学校管理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学校工作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学校工作奖惩权。校长对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务基建审批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
(五)法律规定校长应当具有的其他权力。
第十二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研发部、学生处、实训中心、总务处、财务室和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日常教学开展教务、学籍管理和图书馆管理等工作。
德育处: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主题活动教育、卫生管理、综治等工作,以班主任队伍为管理主干。
研发部:负责学校的校本课程研究、校本教材开发等教育科研工作;负责本校与外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
学生处:负责学校的招生、学生的实习、推荐就业等工作。
实训中心:负责学校实训中心设备管理、学生实训、对外培训和实训考试等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物业基建、后勤保障工作。
财务室:负责学校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财务预算、决算汇总编制上报、有关财务报表编制、填上报等工作。
人事处:负责教职工的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的审核及发放工作;负责教职工的聘用、调动、辞职等工作;负责人事信息档案管理、各类统计工作;负责研究人事分配制度及劳动人事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工会是群众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工会主席由全体会员公推直选产生,工会主席作为群众代言人,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生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会、团委负责人。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合理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法制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强化教育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帮助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按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奖励和处分。
(六)当教职工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受到伤害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照教师的要求使用该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校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的要求;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班级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权利;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主要招收参加当年上海市初中会考、符合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前均要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无法继续学习,本人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期限一年。休学期满,学生可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时应出具市(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书。逾期不复学者视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学,须经学校批准并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由学校颁发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参加市劳动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技能考核合格的,由其发专业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未能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发给其肄业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品学兼优或学有特长的优秀学生,转化较大的后进生,由政教处组织评奖,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受处分学生在校学习期内确有良好悔改表现并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的,学校可依据该学生表现决定撤销处分。
第七章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当专业的部分课程使用双语教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现代化特点,依照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各专业按照国家制订的教学计划,结合本市特点,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拓展、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体现职教特色,教学要建立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践性技能教学相互紧密结合的平行的课程体系,要切实抓好专业技能训练、强化实践,使学生达到初、中级技术和管理人才所要求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二条 体育和美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学生的体育和美育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市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的教学,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每学年召开一次全校性的田径运动会。艺术教育活动,以文化人,以美育人,通过人文科学的教育,提高学生素质,每学年召开一次全校性的艺术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研组、专业组组成的管理网络。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教学研究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教学研究组设组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教学计划中开出的各个科目在授业结束时均要按要求进行严格的考试或考查,专业课或技能课的考试可根据其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实操等形式进行。教务处、各科组要及时做好考试分析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加强考核,竞争上岗,优化教师队伍。学校按教学需要配置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实训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八条 文化课教师应熟悉中职各年级的本学科教学,并积极配合专业教学,按照培养中职学生基本文化素质的目标进行课程和内容改革。
第四十条 专业课教师应努力使自己成为多面手,提高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水平,既能上理论课,又能上实践课,每个专业课教师应能承担二门或以上专业课的教学工作,逐步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及时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教师进修学习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与所教专业学科对口,以业余学习为主。
第四十二条 职工积极履行本部门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对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工作起支持、辅助和服务作用,同时也有育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支持学校共青团委员会和学生委员会组织的建设,学校配备团干部。学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学生干部在学生中的骨干、带头作用。
第四十四条 加强档案建设和管理,学校指派专人负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学校后勤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的场地设施不得被人侵占。
第四十六条 搞好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丰富学校建筑的教育意蕴。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专业教学设备由各专业教研组配合总务处后勤负责具体管理,设备状态,使用情况,要列册登记。设备要及时维护和保养,保证实验实习正常进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电教设备由计算机组配合总务处负责管理,电教设备要为教学第一线、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场馆、图书资料、体育器材、卫生设施和其他设备的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所收费用全部按规定纳入学校的办学经费渠道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欢迎社会各届捐资助学。尊重捐助者意愿,妥善安排捐助资金和物品,充分发挥其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接受上级审计等部门对捐献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财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章 学校卫生保健和安全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医务室,有专职医务人员,要建立学生健康卡片,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组织学生定期或不定期体检。
第五十六条 加强对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把环保教育渗透到各专业各学科教学中。把学校建设为上海市"绿色学校"。要制定校内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要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让学生有一个整洁、舒适、愉快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八条 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九条 开设心理健康活动课或专题讲座,向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科学常识,帮助学生掌握一般的心理保健知识,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通过优化学生心理品质,促进他们心理的健康发展,尽量避免或减少心理问题的发生。
第六十条 加强学校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的意识和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积极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十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六十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六十三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资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会员、教工团员、女职工和民主党派等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多级家长委员会制度。学校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就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成为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班级、年级、学校建立相应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接受居委会和社区的监督。
第七十条 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民主统一战线参与学校监督辅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校校址为:上海市打浦路303弄16号,邮编:200023。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教育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有抵触,则按有关法规或行政规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可由学校五位以上教职工代表联合呈报修改提案,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改提案经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黄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校长室负责。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